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考核实施细则
时间:2025-03-11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3号)、《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营造我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考核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和评定等级。根据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考核绩效指标体系,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学科技园基础条件、孵化服务、孵化绩效等进行评分。评定等级如下:优秀(85分以上,含 85分)、良好(85-70分,含 70分)、基本合格(70-60分,含 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 60 分)。

第五条申请。考核对象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202.100.247.126/egrantweb/),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在线填报考核申请资料。

第六条受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形式审查通过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七条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第八条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具体如下: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60万元;

2.对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20万元,年度绩效考核良好的给予运营后补助不超过 10万元。

第九条对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学科技园,给予 1年的整改期。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对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大学科技园,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 2022101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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