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时间:2025-03-11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我们组织编制形成《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3月16日前通过公文或邮件方式反馈我厅(邮件主题注明: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反馈)。对于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和参考,以便进一步完善。


  联系电话:0898-65373956

  邮    箱:gxc_kjt@hainan.gov.cn

  

附件:

  1.《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6日


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降低企业研发投入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根据《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相应科技服务的一种普惠性权益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我省创新券服务平台备案,能在企业科技创新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共享等涉及科技活动类的服务,且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省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和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等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建立在企业同服务机构有预先对接,且双方就具体科技服务达成初步服务意向的基础上,创新券由企业无偿申领和使用,由服务机构申请兑付。

  

第五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主体、公开普惠、鼓励创新、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制定本省创新券相关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等。负责异地服务机构平台备案和创新券兑付申请的直接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等。

 

第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创新券申领和服务机构平台备案及创新券兑付等3个环节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推荐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申领使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统的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有自主开展研发活动,企业上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

 

(三)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

 

(四)与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类别一般包括:企业所需且同其主营业务具有密切相关性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共享等涉及科技活动类的服务。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创新战略规划研究和企业竞争能力分析服务;

 

(二)研发服务、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等专业技术服务;

 

(三)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交易服务;

 

(四)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型企业孵化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

 

(五)生物医药检测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检测服务、新材料检测服务、高端装备检测服务、其他检测服务;

 

(六)创新方法和创新人才培训服务;

 

(七)仪器设施设备共享服务、文献数据服务、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共享服务、数据算力服务等数字应用服务;


(八)其他未列明的相关专业服务,由省科技厅视情补充发布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已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或已获得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


(二)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强制检测服务,生产性常规检测以及重复、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评价)等非科技创新类活动;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商务法律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中介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服务;

 

(六)其他同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一)每家企业每年累计申领使用创新券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创新券发放额度按服务金额的50%拟定。

 

(二)创新券兑付额度为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应等于或少于创新券发放时拟定的额度。

 

(三)创新券兑付后的单个项目,对应服务机构2年内实际累计到账金额达到50万元的,可备案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提供创新券服务的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为注册在本省的高校、科研院所,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和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三)科研诚信等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条件的单位,可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和在线网页填报《海南省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申请表》《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科技服务产品拟发布清单》申请备案创新券服务机构,经审核公布后获得服务机构资格,纳入服务机构库统一管理。原则上按“申请即批”的方式直接列为服务机构。异地服务机构备案我省创新券平台的申请由省科技厅直接受理、审核。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发布同其服务能力和资质相对应的技术服务类、仪器资源共享类等科技创新服务产品,积极对外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服务,并及时响应企业创新券服务需求。服务机构与所服务企业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退出创新券平台,对不存在未完成创新券服务项目的服务机构,准予退出。

 

第十七条 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应积极申请备案为服务机构,省科技厅将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在南繁、深海和航天等领域试点开放创新券全国通兑,通过与其他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创新券合作协议,促成和建立服务机构互认机制,服务企业通过创新券平台使用创新券异地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推动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要素有序跨区域流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发布创新券申领、服务机构平台备案和创新券兑付的申报通知。

 

第二十条 创新券申领使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支持范围内,可根据科技创新活动需要,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和在线网页填报《科技创新券发放申请书》申领创新券。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经审核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兑现。创新券生效后,服务机构可常年随时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网页填报《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书》申请创新券兑付。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在规定的兑现时限内每个服务项目每年只能提交一次创新券兑现项目申请,服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一次性或分批次兑付。

  

第二十三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辖区内企业创新券申领和服务机构备案及创新券兑现等3个环节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后推荐省科技厅。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创新券相关项目申请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家对创新券申请、服务机构备案、创新券兑现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后,发布创新券资助项目立项通知、服务机构备案通知和按规定拨付创新券兑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服务机构围绕创新券项目先行对接和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工作。企业申领创新券时,其服务合同起效期必须在1年之内,且服务合同需处于有效期内。服务机构资格可追溯至其提交平台备案的申请之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创新券资金统筹规划,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和安排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加强对服务机构备案的监管和评价。对服务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综合评价其服务能力、活跃程度、信用状况等,对企业投诉服务质量差、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领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付创新券,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合法合规使用创新券资金,将创新券政策效果发挥最大化。

 

第二十九条 领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付等环节中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自律,杜绝存在骗取或采取虚构服务合同、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行为,出现以上情况的领券企业和服务机构,将取消企业全部所领创新券的有效性,同时取消企业后续申领资格和对应服务机构资格,相关信息纳入科研诚信系统失信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创新券资助项目,不列入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规定限制次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于2022年3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为做好创新券新旧政策的有序衔接,原政策下创新券申领、服务机构备案暂未审核和公布的,接续按新政策执行,但不占用企业新政策执行年度的创新券申领额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地址:(三亚校区)海南省三亚市育才路1号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园文博楼创业孵化基地
邮箱:rhdkjy211@126.com
电话:0898-32296606